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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性騷擾防治法 】

性騷擾防治事件權益說明

親愛的市民您好:

每個人遇到性騷擾的情況大不相同,切記,發生這種事並不是您的錯,不要懷疑和壓抑

自己的感覺,相信自己的直覺:假如行為是不受歡迎、你不想要的或讓你覺得不舒服,

你有權去要求停止該行為,最好不要允許類似行為繼續出現或保持原狀。假如騷擾者一

方面表示後悔,一方面卻持續性騷擾,千萬不要為自己的感覺感到抱歉,即使性騷擾持

續進行中或已經行之有年,不要害怕嘗試,一旦開始,事情就變得容易,採取行動永不

嫌太晚。對於您所發生的事我們絕對會保密,避免您再度受到傷害。此外,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住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9樓,電話:07-3303353)將會主動與您聯繫

以提供您心理輔導、陪同或法律諮詢等協助。

 

您可採取的救濟途徑如下:

一、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二、再申訴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提起申訴2個月)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三、告訴:如加害人實施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性騷擾行為,為告訴乃論。據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四、調解: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之調解,乃是針對性騷擾事件所衍生的民事求償事件及刑事告訴乃論罪事件進行調解。性騷擾事件之加害人及被害人都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案件即由本市性騷擾防治會受理

依據高雄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及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像檔

案保存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提醒您必須在事發當日起30日內主動採取救濟途徑,

警方才能即時調閱錄影監視器,以保全重要證據。

 

                                        高雄市政府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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